公务员录用规定-公示、审批或者备案

来源: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 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 发布时间: 2020-10-27 10:07

第三十六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  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三十八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应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应当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注:本文摘自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网站发布的《公务员录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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