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规定-试用

来源: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 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 发布时间: 2020-10-27 10:06

第三十九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核,并按照规定进行初任培训。
 
第四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任职定级。
 
第四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试用期间发现新录用公务员有不具备公务员条件、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不能胜任职位工作等情形的,取消录用。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四十二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的人员名单,应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取消录用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停发工资、转递档案以及转接社会保险关系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注:本文摘自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网站发布的《公务员录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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