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规定-考察

来源: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 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 发布时间: 2020-10-27 10:11

第三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等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三十三条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考察内容主要包括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人选达不到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第三十五条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严格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考察人选面谈等方法,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延伸考察等,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情况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主要依据。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或者相关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客观、真实反映有关情况。
省级(含副省级)以上招录机关,可以实行差额考察。
 
注:本文摘自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网站发布的《公务员录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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