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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报名及资格审查ede:field.source /} 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网站ield.pubdate function="MyDate('Y-m-d H:2020-10-28 09:28ass="material-text"> {dede:field.body /}
第十八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行政机关中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等职位的,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第二十一条 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资格审查贯穿录用全过程。
招考职位的确认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要求的,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可适当调整该职位的录用名额。
本文摘选自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网站《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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