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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考察ede:field.source /} 未知ield.pubdate function="MyDate('Y-m-d H:2020-10-28 09:19ass="material-text"> {dede:field.body /}
第四十一条 招录机关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等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考察。
第四十二条 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考察内容主要包括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时,应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进行核实。考察人选达不到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第四十三条 考察应当成立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采用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考察人选面谈等方法,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延伸考察,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情况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主要依据。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或者相关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客观、真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四十四条 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省级(含副省级)招录机关,可以实行差额考察。
本文摘选自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网站《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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