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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体检ede:field.source /} 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网站ield.pubdate function="MyDate('Y-m-d H:2020-10-28 09:21ass="material-text"> {dede:field.body /}
第三十二条 招录机关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
第三十三条 体检工作由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也可以由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
第三十四条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依照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承担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由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各市指定承担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名单,须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体检完毕,体检医疗机构和主检医生应按规定如实作出明确的体检结论,主检医生审核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第三十七条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复检前,复检项目应予保密。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必要时,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重新体检。
第三十八条 除当日复检、当场复检在初检医疗机构进行外,复检应另选体检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医疗机构应当不低于原体检医疗机构级别。
第三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需要,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报考者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根据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具体职位要求确定。
体能测评工作由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也可以由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
第四十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需要,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报考者有关心理素质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重要参考。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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